我市出台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,其中鼓励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,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,在报考公务员、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。
我市还将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,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,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。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,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此外,登记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伍军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凡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)的,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家庭服务业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,按现行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。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,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;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,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等。
意见还明确,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,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。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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